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证券注册和注册报告书的签署

2024-05-14

1.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证券注册和注册报告书的签署

第6节(a)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件,任何证券都可以提交注册报告书的形式向委员会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至少其中一份应由每个发行人、其主要执行官员、其主要财务官员、其监理官或主要会计官员、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人(或,如果没有董事会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人们,则由具有管理这一发行权力的委员会或人们的大多数)签字,在发行人是外国人或准州居民时,则由美国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上面签字——如果该注册报告书所涉及的证券是由外国政府或其政治机构发行的,则只需要该证券的包销商签字。当在我们所说的注册报告书上签字时,所有这些人的签字应被认为是以该人有这样签的权力而这样签上的,在这种权力被否认的情况发生时,举证责任应在否认这一情况的一方。不具有签署权力的签名将构成违犯本篇罪。只有其中规定的证券是提及所要发行的证券时,注册报告书才会被认为有效。(b)在提交注册报告书时,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支付占所提议的证券的发行最高价格总额的万分之二的费用,但无论如何,这种费用都不得低于100美元。(c)向委员会提交的注册报告书,或对注册报告书的修正案应被视为在收到时发生,但所提交的注册报告书除非附有美国邮政汇票或银行所付支票以支付第(b)小节中规定的费用数额,否则不被视为发生。(d)任何注册报告书中包括的或随报告书一起提交的内容和资料都必须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有关规则使公众能够得到,并且,注册报告书的副本、影印本或其它都应以委员会规定的合理价格向每一个申请人提供。(e)在本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四十天内不可有注册报告书提交。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证券注册和注册报告书的签署

2.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报告书中所需要提供的内容和资料

第7节有关非外国政府或非外国政府的政治机构发行证券的注册报告书须包括和附带表A所指定的内容和文件;有关外国政府及其政治机构发行证券的注册报告书须包括和附带表B所指定的内容和文件,但如果委员会现要求提供这种内容和文件不适用于某一类证券,或是发现如果在注册报告书中不提供这种内容和文件,就已对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时,委员会可通过条例或规则规定有关这类发行人或证券的注册报告书不必包括或附带这种内容或文件。如果任何会计师、工程师、鉴定人或那些职业赋予他权力可这样做的人因准备或核实注册报告书的一部分,或是因准备或核实与注册报告书有关的一份报告或评价书被列入名单,必须有该人的一个书面同意字据与注册报告书一起提交存档。如果任何这类人准备了或核实了一个与注册报告书有关的一份报告或评价书(而不是公开的、官方的文件或声明),并且已被采用,但此人却没有被列入名单之列,那么此人的书面同意字据也须和注册报告书一起提交存档。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或对提交注册报告书的人造成极大的麻烦,委员会将免除这种规定。委员会如果认为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方面是必要的、或合适的话可通过条例或规则要求注册报告书中包括其它内容,并附带其它文件。

3.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报告书及其修订的生效

第8节(a)除非此后另有规定,否则注册报告书的生效日应是注册报告书提交后的第二十天或由委员会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这是在对应使公众得到的有关发行人的信息的充分性、对其证券的性质将被注册的便利、其与发行人的资本结构以及证券持有人的权力的关系能被理解,以及对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注意为条件的。如果任何对这种报告书的修正案是在该报告书生效日以前提交的,则该注册报告书应被视为是在该修正案提交时提交的;但若经过委员会同意,在注册报告书生效日前提交的修正案,或是根据委员会命令提交的,则可作为注册报告书的一部分对待。(b)如果委员会认为注册报告书看上去在某些实质性内容上有不完全或不准确之处,在该注册报告书提交后不迟于十天之内,派人通知或发出证实通知电,并在派人通知或发出这种电报通知之后十天之内给予听证机会(在由委员会确定的时间)之后,委员会可在报告书生效日前发出命令,要求根据这一命令进行修订后才能允许该报告书生效。当该报告书被根据这一命令加以修订后,委员会应宣布该注册报告书在第(a)小节中规定的时间或在宣布日——以晚者为准——生效。(c)在修正案是在注册报告书生效日以后提交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认为这一修正案,看上去在任何实质性内容上都没有不完善或不准确的地方,则该修正案应在委员会对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给予适当注意后所决定的日子生效。(d)不论何时,如果委员会认为注册报告书在有关实质性事实上有不真实的叙述,或漏报了规定应报的或使报告书不致被误解的所必要的任何重要事实,在派人通知或发出证实电通知后,且在派人通知或发出该电通知之后的十五天之内给予听证机会(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后,委员会可发布终止命令中断该注册报告书的有效性。当该报告书被根据终止令加以修订,该委员会可以宣布并根据这一宣布,该终止令停止生效。(e)据此,委员会被赋予在任何情况下可进行检查的权力,以决定是否根据第(d)小节发出终止令。在进行这种检查时,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官员将能接触,并可要求发行人、包销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书籍、报告,并使这些人宣誓并作出证词,并对这些人进行检查,在同检查相应的有关事情上,委员会可根据自己的决定要求提供展示发行人资产和负债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损益计算书,或要求同时提供二者,它们需经委员会批准的一公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证明。如果发行人或包销人不予合作,或阻碍或拒绝允许进行这类检查,这种行为就是发布终止令的适当的理由。(f)本节规定的任何应注意内容都应被发至或送达发行人,或,在外国政府或其政治机构为发行人的情况下,发至或送达包销人,或,当外国人或准州的人为发行人时,发至或送达在注册报告书中提到的其在美国被正当授权的代表。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内容都应以电报通知形式发至在该注册报告书中提供的地址。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报告书及其修订的生效

4. 美国证券公开发行如何做到注册制

(一)“注册制”在美国有坚实的政治社会基础
是否设置发行条件和进行投资价值判断,实质问题是政府是否需要替市场就发行人是否“适合”发行进行判断,反映的是政府和市场之间边界尺度的把握。美国采用“注册制”,是现代政府功能扩展与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冲突下的现实选择,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社会广为接受。
(1)“注册制”是现代政府功能扩展与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冲突下的现实选择
美国具有深厚的自由主义经济和小政府的传统,在1929年经济危机前尤为明显,政府对经济干预很少,反映在证券领域,没有联邦层面的证券法,没有强制性的披露制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基本是依赖于纽约州反欺诈普通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经济危机爆发后,需要政府更多干预经济成为社会共识,罗斯福藉此得以入主白宫,开始了影响美国历史的“百日新政”。
在证券领域,罗斯福总统当时面临两个可以选择的模式:(a)基于价值判断的州层面的“蓝天法”模式(Blue Sky Law);(b)基于信息披露的英国模式。“蓝天法”模式指的是州政府需要就证券发行是否合理公平,以及是否“适合”该州居民投资发行进行判断。“蓝天”这个词语描述了某些欺诈的证券除了空荡荡的蓝色天空外,没有其他基础。在这两种模式之间到底如何取舍在业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最终经多次博弈选择了英国模式,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注册制”成为美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制度。
时至今日,美国经济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本世纪初爆发了安然的欺诈丑闻,2007年又爆发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面对这些危机,美国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应对,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和金融行业的监管,其中《萨班斯法案》对上市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对美国“注册制”往政府多管的方向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但是,美国自由经济的传统对政府过度监管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资本市场竞争力下降的后果时刻保持警惕,总会对政府具体监管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回顾比较。比如,对于《萨班斯法案》404条要求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进行鉴证的规定,经业界回顾比较,如今普遍认为该规定不当增加了企业负担,妨碍了企业融资。为减轻融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美国国会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对新兴成长企业大幅减轻了包括404条规定在内的监管要求。新兴成长企业的标准较低,很多企业都可以达到,《JOBS法案》生效后成功发行的美国IPO企业中,大约75%为新兴成长企业,这样整体上有力降低融资成本。根据SEC的2012年报,美国的资本成本从2011年的10.67%降低到了2012年的8.96%,在43个国家中排名第7位,和美国经济危机后政府放松监管激发市场活力的举措不无关系。
从《萨班斯法案》到《JOBS 法案》之间的变化,折射出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和现代国家职能扩张之间平衡点的拉锯和反复,这种情况会长期存在。这个背景之下,“注册制”只能是美国长期内的现实选择。

(2)“注册制”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广为美国社会接受。
事实证明,选择英国模式,美国把握好了政府监管和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对促进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支持创新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巨大作用。普遍的观点认为,美国始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企业的飞速发展,就离不开“注册制”下对创新友好的市场环境。“注册制”下,政府不设置条件,不进行价值判断,创新企业不会因其天然的高风险而被剥夺上市融资的机会,失去资本市场的支持,相反,由于资本市场的支持,带动了PE和VC蓬勃发展,激励机制层出不穷,造就了创新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最终成就了美国在互联网等创新领域内的世界领先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蓝天法”模式对创新的擎肘。“蓝天法”模式下,政府有责任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面对创新企业天然的高风险,政府免责的天性往往会倾向于否决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1980年,苹果公司IPO在马萨诸塞州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形。当时苹果公司发行股票,除需遵守联邦证券法外,在州内出售也需要遵守相关州的“蓝天法”。结果,苹果公司在马萨诸塞州发行股票的申请被州监管机构以风险过高不适合投资者购买的理由拒绝,该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资苹果公司股票的机会。苹果公司的遭遇,诠释了政府对风险的厌恶,说明了“蓝天法”模式对创新的不兼容。正是因为“注册制”对美国资本市场和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其为美国社会广泛接受,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SEC发行端任务清楚,资源调配合理,专业化程度高。
1996年开始,随着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通过,在NYSE、NASDAQ上市的公司,证券无须在州政府注册。
SEC在发行端的任务清楚,就是要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所需的信息提供便利,这也是SEC每年工作评价的4大指标之一。该指标进一步细分为12个可测的分指标,其中和披露直接相关的包括IPO注册文件第一轮反馈需要的时间,对已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审阅的频率等。为达到上述目标,SEC合理调配资源,提高专业水准,保证了“注册制”的有序高效运行。
(1)严格划分公募私募范围,将监管资源集中需要监管的公募交易上
SEC在发行端除了对注册文件进行审阅外,还需要划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确定需要注册交易的范围。对于私募和公募的界定,SEC有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则指导市场。当出现难以界定的新情形时,市场也可以要求SEC以不予处罚函(No Action Letter)的形式进行界定,避免私募交易事后被认定为公募交易而违法的情形。如何界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是SEC支持企业融资的抓手,往往通过调整认定条件来扩大私募范围,让需要支持的融资行为无需注册即可低成本快速进行。比如,SEC可以通过提高发行额度限制、放宽投资人条件、放松推广方式的限制等手段将原本需要注册的交易视为私募交易从而无须注册。在这方面,D条例和旨在推动成长企业发展的《JOBS 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严格区分私募与公募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大量的私募交易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后,SEC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了最需要政府监管的公募交易上,做到合理调配资源,将需要管的事管好。事实上,当公募交易的监管资源不足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安然欺诈案爆发前的20世纪90年代是SEC历史上人手不足最严重的时期之一,SEC不能按期每3年对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全面审阅,未能及时发现一些明显不足的披露,对欺诈保持威慑。以安然公司为例,SEC长达约9年的时间未对安然的年报进行全面审阅。一种的观点认为,如果当时SEC的人手充足,能按期正常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进行审阅,本世纪初爆发的会计丑闻可能不会发生或者不会那么严重。
(2)机构设置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专业分工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审阅的质量和效率,完成SEC在发行端的任务。
从功能监管的角度,SEC将所有发行和上市公司的披露都归由企业融资部负责,这样,包括IPO、再融资、债券发行和结构性融资产品、并购以及上市公司的年报等披露均由同一部门负责审阅,有利于合理调配审阅资源,统一审阅标准;在企业融资部内,将审阅人员按照披露人行业划分为12个办公室,有利于提高行业审阅的专业水平,增进审阅效率;每个审阅办公室大约有25-35个员工,主要由具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业化水平相对较高。这样的机构设置,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专业分工特点,提高了审阅质量和效率。
(三)披露质量高,市场赖以运行的信息基础好,既是“注册制”的特征,也是“注册制”顺利运行的基础。
(四)整体上关注品牌、注重风险控制的中介机构,是“注册制”顺利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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