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2024-04-28

1. 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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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2. 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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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介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是2003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介绍

4. 湖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不论你是自己交费,还是单位交费,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交费需要持续满十个月的才可享受生育保险金(各地的时间限制不一样,详情要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报销必须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报销时需以下材料:结婚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医保IC卡,男职工身份证。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按照我国生育保险条例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二、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所需材料: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等。男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备注:《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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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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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应该有工资待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6.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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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为您查询到的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险的相关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实施两年多来,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其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女职工系初育并在产假期间单方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但不享受晚育奖励假。三、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男职工系初育并单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配偶无经济收入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四、以上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18)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规定程序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七、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十、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组建或者名称变更的做相应调整。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将“行政处分”修改为“政务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18)

8.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产假期间应该有工资待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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