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检查药店问什么

2024-04-29

1. 医保局检查药店问什么

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卫生局还是药监局让写的?假设是药监局让写的)可以说“在**药监局的指导下,我们药店对**年的医保记录进行了*天的详细盘点、检查、核对,目的在于总结经验、从中发现问题,为以后的销售、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借鉴”之类的。第二部分:主要就是写你们药店的检查过程。是怎么检查的?是把电脑中的记录和实物进行一一核对还是其他的方法?核对结果是什么?省医保刷卡的金额是多少?市医保刷卡的金额是多少?每种类别的药刷卡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同比是增长了还是下降了?有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等等。第三部分:写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这些问题的改进措施。希望对你有帮助。赞同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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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检查药店问什么

2. 医保局检查药店问什么资料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药品零售企业主要要在三个方面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硬件和软件。人员:要有药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具体条件要看拟开的药店是处于县城以上的区域还是在乡镇或村,区域不同条件可能不一样,这要看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的具体规定:解释:要有一名药学技术人员,要求在县级以上地区的为执业药师资格,在县级以下可以为从业药师和中专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毕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各省,可能还有一些区别。硬件:必须有固定的药品经营场所,它要能符合贮存药品、不影响药品质量、有利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总体条件,处于不同区域场所的面积要求可能不一样;解释:一般面积为县级以上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县以下原则上为4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仓库为20平米,但在去年国家局对农村药店的营业场所有有所放松,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满足相地经营要求的即可。软件:必须制定有符合规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主要参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条款,并能认真执行这些工作制剂,要做到有据或可查(即执行制度要有记录)。除了以上条件,开药店手续的要准备的材料还有:一是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上学和工作),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申人为社会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拟经营药品的范围;三是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四是似设营业场所、仓库的有关部门(民政局下面有地名区划公室)核准的门牌号;五是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六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注:省、市地方不同,要求会有一定的差异。不过要求的材料比其它开店类型要严格是确切无疑的。药店一直是一个管理比较严格的行业。下面是某政府制定的开药店需要的手续规定:开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人向拟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人。(四)申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证申请后,依据开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当这些手续完成,你向所在地的市级药监局书面申请,药监局受理申请后会向你发出立项通知,这时你就可以正式筹建了,准备好后书面申请验收,药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通过后将会给你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取证这个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药监局申请GSP认证,省药监局将在三个月内组织人员现场认证检查,通过后发给证书。药店更名需要的手续:1.拿着营业执照.公章先到所在工商局查询你想变的名称,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好.2.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到工商局进行变更.3.变更完营业执照再刻章,4.变更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表(领取).法定代表人复印件,5.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证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代码证复印件.税务变更登记表(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具体情况各省可能会有差异,建议到当地药监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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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保中心检查药店内容

药店整改报告沈丘县医保中心领导:您好!我药店收到沈丘县人社局医保中心通知和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会议内容,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我店根据沈丘县医保中心下发的通知的内容,我药店结合通知,对照本药店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将要求药店加强医保相关政策学习;严格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上报整改报告。我药店将严格遵守《沈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和《药品管理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一、药品的分类管理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销售,已明确规定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同时设立非处方药品专柜,贴有明显的区域标识。保健品设专柜销售,不与药品混合经营,保健品专柜须将设立“本柜产品不使用医保卡结算”的警示标志。二、刷卡方面:药店今后将严格遵守《沈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各项规定,要求药店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刷卡,购非药品类商品以后都不给予刷医保卡,日用品一律下架。三、人员培训方面:今后将加强店长、驻店药师、收银员、营业员等人员的药品知识培训,严格执行认证各项要求,同时对药店所有人员加强医保相关政策学习培训。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对工作的问题以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将严格按照市、县、局指示精神领会文件的宗旨,让顾客满意,让每个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药店全体员工感谢市、县、局的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真。我们保证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认真落实《沈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和《药品管理法》各项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以上是我店的整改情况,请市、县、局领导进一步监督指导!沈丘县XX药店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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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检查药店内容

4. 医保局检查药店都需要检查哪些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我们全国医保飞检已启动,可覆盖定点药店 src="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I4xZibFESHM07nB7xhwkqcCNA8zY80RBYqrlHdO2fxxR5Fmd7kOg39B6PsP5kaz5QZ0FBTic6CRicuMYicrbdXlUUA/640?wx_fmt=jpeg"/>
全国医保飞检可覆盖定点药店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飞行检查组工作人员已入驻云南,并开展2022年医保基金飞行检查。
      根据国家医保局5月31日发布的《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下半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联合组织开展医保基金飞行检查,覆盖全国31个省份。      该文件提到,此次医保飞检将检查时间范围框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即倒查过去两年半期间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      另外,医保飞检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时视情况可延伸检查相关机构和参保人。这意味着,地方部门可把定点药店作为飞检对象。      依照过往经验,定点药店检查内容通常是“三严禁”和“五规范”——严禁盗刷医保凭证、严禁套取个人账户、严禁提供虚假发票和规范购销管理、规范经营项目、规范信息系统、规范服务行为、规范药品登记。      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梳理发现,地方部门公布的定点药店检查重点,主要包含以下14个方面。      1.是否符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设置条件、是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在门店形成宣传氛围。      2.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外用药与内服药是否分类、分区管理,且有醒目专有标识。      3.营业期间药师或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处方配售药品的行为。      4.是否违规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是否索取、留存了处方或病历。      5.是否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      6.是否超范围经营。      7.是否经营假劣药品、是否存在网络非法销售药品。      8.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及包装。      9.药品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记录是否录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10.冷藏冷冻药品冷链运输、储存等是否符合要求。      11.是否违规销售处方药、违法经营含兴奋剂药品。      12.是否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13.电子医保凭证是否正常使用。      14.是否为其他非同一所连锁药店调配药品或为非定点药店或其他机构刷卡结算等。
药店串药骗保医保部门拒付254万元今年,为减少药店骗取医保基金现象,国家医保局公布了不少典型案例。      5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10例骗保案件,均与定点药店相关。其中,吉林某连锁药店通过串换药品,套取医保基金近254万元。      当地医保部门决定,拒付其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该连锁药店三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此外,浙江一药店因违规使用约17万元医保基金,被处两倍违约金罚款34万元左右。      不只国家医保局,多地医保部门针对药店骗保,也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      近日,黑龙江医保局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连锁药房门店通过为非定点机构划卡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回医保基金元,并解除该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今年8月,湖北日报报道称,孝感市纪委监委与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成立“三假”问题专项检查组,采取突击暗访形式,严查医院、药店等定点医药机构骗保问题。截至目前,该专项检查组已处理定点医药机构225家,已追回医保基金本金万元、违约金万元、行政处罚万元、其他处罚万元。      今年6月,江苏盐城市医保局曝光一批骗保案例,其中一药店存在实际销售情况与进销存管理数据不一致的违规行为,违规金额元,被医保部门作出如下处理:1.追回违规金额元;2.并处违约金元。      对药店经营者而言,为避免遭受处罚,分清药店“骗保”行为非常有必要。为此,重庆医保局总结了以下7种药店“骗保”行为:      1.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物品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2.通过虚设项目套取基金。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或将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4.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5.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6.诱导参保人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物品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协议禁止的行为。
举报药店骗保最高奖10万为了更好解决定点药店、医疗机构的骗保问题,除政府机构外,国家还鼓励引入社会监管力量。      2021年12月,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凡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医保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强调,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至于“骗保”举报奖励,多地明确举报人最高奖励10万元。      例如,新疆医保局近日宣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冒用死亡人员参保信息骗保”现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获得最高10万元奖励。      今年8月,四川资阳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欺诈骗保行为,经查实,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达10万元。

5. 医保局到药店检查什么证件

1、按规定确实应该是证、卡、历三者齐全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带齐三样到药店买药的,大家都习以为常了;这个规定应该就是医保局自身的规定,是用来约束医院和药店的,并没有某一个法律做这样的规定,这个规定你可以在社保局的网站上可以查到,你到医保局询问也会这样回答你的;2、医保卡是可以象银行卡那样设密码的,但很多人没有这样做,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医保卡也可以设密码(其实医保卡可以设两个不同的密码,一个用于医保消费,这个密码是到医保局设;另一个是当做普通银行卡来使用消费的,这个密码是到银行设)3、你如果确有证据的话,你可以到医保局投诉,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药店违规的话,药店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4、现在的问题是,你如何举证你的说法,药店可以分辩说,那天就是你带上证、卡、历三样到他们店里买药的,他还可以叫上七八个员工做证!他们肯定会说他们一向是很规范经营的,欢迎你监督。你怎么证明那天的药不是你买的?5、基于以上第4条的原因,我建议你先和药店协商,协商不成的,找媒体(电视、报纸等)投诉,或者请媒体暗访,有时候媒体很喜欢干这事儿的,他们暗访成功了,不也就可以做你的证据了吗?你和药店再谈判的话,也有说服力了不是?这时候再投诉到医保局也容易处理了吧?6、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以前的情况,建议做好以下三点:①保管好你的材料,卡不丢的话,别人想刷也刷不成啊;②带上卡和身份证,到医保局设个密码,每次刷卡凭密码才能取药,这样万一卡丢了别人也刷不成啊(我的卡就设了密码了);③万一卡丢了,及时带上身份证到医保局挂失,这样别人拿的也就是一张作废的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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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到药店检查什么证件

6. 医保局上药店检查哪些资料

1、按规定确实应该是证、卡、历三者齐全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带齐三样到药店买药的,大家都习以为常了;这个规定应该就是医保局自身的规定,是用来约束医院和药店的,并没有某一个法律做这样的规定,这个规定你可以在社保局的网站上可以查到,你到医保局询问也会这样回答你的;2、医保卡是可以象银行卡那样设密码的,但很多人没有这样做,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医保卡也可以设密码(其实医保卡可以设两个不同的密码,一个用于医保消费,这个密码是到医保局设;另一个是当做普通银行卡来使用消费的,这个密码是到银行设)3、你如果确有证据的话,你可以到医保局投诉,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药店违规的话,药店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4、现在的问题是,你如何举证你的说法,药店可以分辩说,那天就是你带上证、卡、历三样到他们店里买药的,他还可以叫上七八个员工做证!他们肯定会说他们一向是很规范经营的,欢迎你监督。你怎么证明那天的药不是你买的?5、基于以上第4条的原因,我建议你先和药店协商,协商不成的,找媒体(电视、报纸等)投诉,或者请媒体暗访,有时候媒体很喜欢干这事儿的,他们暗访成功了,不也就可以做你的证据了吗?你和药店再谈判的话,也有说服力了不是?这时候再投诉到医保局也容易处理了吧?6、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以前的情况,建议做好以下三点:①保管好你的材料,卡不丢的话,别人想刷也刷不成啊;②带上卡和身份证,到医保局设个密码,每次刷卡凭密码才能取药,这样万一卡丢了别人也刷不成啊(我的卡就设了密码了);③万一卡丢了,及时带上身份证到医保局挂失,这样别人拿的也就是一张作废的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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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药店被医保局查了后怎么办

针对零售药店的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主要有5项,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三定方案、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6大依据进行执法。【法律依据】其一,如果药店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将按照以下依据进行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其二,如果药店存在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以下依据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医保局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药店被医保局查了后怎么办

8. 药店医保检查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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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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