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告

2024-05-15

1. 2022年北京市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证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法规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2022年北京市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告

2.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解读: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网友咨询: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是什么?
 
   专家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规定。
 
   一、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
 
   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职工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从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状况看,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并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但是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三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没有处于失业状态,离开原工作单位后马上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也不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二、关于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具体政策: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 总结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 实践 经验基础上,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根据这一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并办理接续手续。
 
   三、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如前所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       1    2

3. 2022年北京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方法(计算方法+办理流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法规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法规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2022年北京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方法(计算方法+办理流程)

4. 北京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转移办理流程

  【➤北京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
   
      答:可以。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2.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法规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失业保险转移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可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1、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2、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法规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3、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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