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2024-05-14

1.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从3个方面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2.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笔者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二、票据贴现
  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3.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区别是:票据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到80%;而票据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票据质押是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票据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流动性资金的行为。票据所有权:票据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银行贴现给当事人,那么银行获得票据所有权。是否赎回:票据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4.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从3个方面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5.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法律分析:可从三个方面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6. 票据为什么质押而不去贴现

票据质押而不去贴现是由于票据所有权的因素,票据质押不影响票据所有权的持有,相反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抵押放款和票据贴现都是银行的票据业务,然而其融资方式却并不相同。另外,票据抵押放款一般都是借款人到期赎回,一旦抵押违期,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但是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作为票据融资的方式,都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两者的融资方式却不相同。票据质押又称设质背书,是指票据持票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票据行为,票据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流动性资金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票据所有权:票据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银行贴现给你,那么银行获得票据所有权;2、是否赎回:票据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3、质押与贴现额度:票据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80%;而票据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票据质押的设立和质权的生效应当坚持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出质人持有票据;订立质押合同;必须交付票据.按票据法规定做成质押背书。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承兑汇票又已到期时,承兑汇票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该承兑汇票已经被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承兑人、保付人则成为承兑汇票主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保证承兑汇票兑付的义务,其余债务人则退居其次,而成为第二债务人。

7. 质押,抵押,贴现,有什么区别

望采纳
抵押:是指把东西押给银行
质押:是指把东西押给民间个人或团体
贴现 : 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ps:抵押是银行、质押是民间(俗称高利贷)

质押,抵押,贴现,有什么区别

8. 商票质押和商票贴现的区别

通过商票质押和商票贴现的方式都能够获得现金,都是银行的业务,但两者的融资方式却不相同。
1、票据所有权:商票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
2、是否赎回:商票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商票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
3、质押与贴现额度:商票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80%。而商票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低,贴现天数短,则贴现利息低,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
一、中小企业融资手段主要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手段主要有:
1.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2.自然人担保贷款:
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中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
4.金融租赁:
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