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是否有要求?

2024-05-13

1. 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是否有要求?


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是否有要求?

2. 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有规定吗


3.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

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

4. 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规则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至少12个月。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一、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律师:龙庆林。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
1、初审。
那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的额度、贷款的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
需要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
有关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某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持《某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加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加保险或者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者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以上是我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 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予提取。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

6. 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


7.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至少12个月。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

8. 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