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5-15

1. 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 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 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 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 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 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 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 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 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 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 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 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 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 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 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 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 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 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 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 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 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 唐代的两税法是依据什么来进行税收的?

唐代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3. 唐代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哪些?

唐朝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唐代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哪些?

4.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
“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5. 唐代是如何推行两税法的?

唐初,对农民实行“租、庸、调”赋税制,除田赋、丁调、劳役外,还以亩计征“地税”,按户计征“户税”,每亩附加“青苗钱”,此即朝廷财政的主要来源。


开元天宝年间,土地兼并严重,丧失土地的农民四处流浪,均田制遭到破坏,户籍亦十分混乱。“不为版籍,人户寝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失去土地的人因有户籍在,仍需负担沉重的赋税,富人增加了土地,因享有特权而免税。“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下”,“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日送无休息”。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混乱状况加剧,以致于“王赋所入无几”。大历初年,京畿废除租、庸、调制。唐德宗年间,由于税制混乱,官吏层层中饱私囊,朝廷收入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两税法推行的初期,对平民小户有利。以往朝廷用钱,则随意加税,名目繁多,富户或做官人家,设法逃税,而一般百姓家口多,只能按丁纳税,苦不堪言。新税法按资产而不按丁口征收,也不区分土客户,这样,一些有田产的富户、富商就得多负担税额,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负担有所减轻。


推行两税法,暂时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对象,约束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两税之兴,其首要之务,实为去无名之暴赋”。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据记载,建中元年,两税所得税款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干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斛。


两税法的实施,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初实行曾起过较好的作用,但不久即弊端丛生。建中二年(781)以后连年征战,军费成倍增加,朝廷借口“量出制入”,税上加税。如,建中三年(782),淮南节度使陈少游上表请求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文加二百,唐德宗马上批准,而且通知各道均加税二百文。诸如此类,各道不时要求暂加税收,当然,各地加税后,也进奉一部分给朝廷。


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户,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按贫富定等第。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按户口增加。税钱增长考核地方官吏政绩。于是,地方官吏迫使老百姓分户,诱骗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这样税额又全部摊派给土著户,且限期完税,贫苦人家尽好借债卖儿缴纳。按贫富定等级,可是有人资产贵重却易于藏匿,田产物产堆在场院、谷仓,虽不值钱,却被认为富有,造成“务轻资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


规定,商人纳税三十分之一,以商人盈利,三十而税一,实际比农民负担轻得多,定居者分夏秋两季纳税,这般促急,造成“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而且旱涝灾年,照旧收税。此外,两税均以钱计算,“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如,农民生产粮棉,官府则将粮棉折钱收税,初行两税,定三匹绢为一万钱,到后来六匹绢才抵一万钱。到唐穆宗年间,钱愈重,物愈轻,八匹绢才抵一万钱,农民的负担实际上增加三倍。


两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只许增加,不许减少,虽然十室九空,仍依照丁额下摊。《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税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由于强行摊派,逃亡之人愈来愈多。唐宪宗年间,原有四百户的渭南县(今陕西渭河平原南部)长源乡只剩下百余户。


至于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但各种苛杂税比正税还多,且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两税法推行中的这些弊端,宰相陆贽、翰林学士白居易均有奏议,要求朝廷“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也有人提出恢复租庸调法或实行均田法。但两税法终究没有废除,直到明代后期才由一条鞭法取而代之。

唐代是如何推行两税法的?

6.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实施的?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7. 唐朝两税法 的实行有什么历史意义?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唐朝两税法 的实行有什么历史意义?

8.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