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救助的病种

2024-05-13

1. 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2.尿毒症 ( 肾衰竭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 急性坏死性姨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 定给予救助。

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救助的病种

2. 大病医疗互助的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 ( 药 ) 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3. 大病医疗互助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第五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一)恶性肿瘤;(二)白血病;(三)尿毒症;(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七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八条 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第十条 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七条 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部门应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和组织要定期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张榜公布,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各省医疗救助情况4直辖市享受医疗救助比例上海:城镇1.1% ,农村2.6%北京:城镇0.3% ,农村2.1%天津:城镇0.08%,农村1.4%重庆:城镇0.02%,农村3.3%其他省的情况见附图

大病医疗互助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4.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5.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你好:

一、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脑中风;

5、重症肝炎;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苯丙酮尿症(PKU);

8、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

9、高血压III级(高危);

10、心肌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

13、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

16、精神分裂症;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不属于大病救助的范围:

1、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

3、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断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4、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6. 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种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救助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

7.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如下: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8. 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种

法律分析:
目前大病医保包括了44种疾病,详情如下: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心脑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发性(皮)肌炎、脂膜炎、癫痫、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2、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垂体瘤、尿崩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纤维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异常增生综合症。3、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病变;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